从实案经历谈追讨婚外赠与案件的四个实务问题(之四·判决篇)
这是系列的最后一篇。
一、现实中的无耐
我不倾向于就判决的结果判断法官或法院的立场问题,或无依据地去猜测背后的原因。
当你自认为已经把客观事实转变为法律事实呈现于法庭之上,但判决书上的寥寥数语就可以否定你的主张,甚至有的时候连作出判断的理由也没有过多解释。
因此,从一开始就要对判决进行预估,或者说预估本方诉讼策略的“短板”所在并尽量堵住缺口。而要做到这一点,先得知道它有可能出现哪几种写法。
二、四条最常见的对原告不利的判决写法
(一)“证据不足”式
典型表述:“未能提供直接证据”或“举证不能”。
它不需要认定任何事实,也最难被改判——你要推翻它,就得先推翻一个“什么都没说”的结论。实际上,被告的举证同样没有完成,但不利的诉讼后果却由原告承担了。
(二)“不能推定”式
典型表述:“不能仅因否定借贷关系即推定赠与成立”。
这句话单独看挑不出毛病,逻辑上无懈可击。但实际效果是把举证悄悄推回原告——本来应当是“他证明不了借贷,所以借贷不成立”,变成了“你否定不了他的说法,所以你败诉”。实际上,我不需要推定,是他需要证明。
(三)“拆法条要件”式
援引《民法典》第六百五十七条,以赠与合同的成立要件(“无偿给予”+“受赠人接受”)去衡量原告的举证,量出来当然“不合格”。
这一招最隐蔽,实际上,它是把“行为效力的评价”偷换成了“合同成立的证明”。一旦跟着走进这间房,《婚姻家庭编解释(二)》第七条就被整条绕过去了。
(四)“各打五十大板”式
认定了配偶与第三者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,但认为不正当男女关系也可能有正当经济往来,从而不支持原告要求第三者返还受赠财产的诉讼请求。
这是最让人无力的一类——因为你说不出它错在哪一句。实际上,在质证环节和划分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时就要有所警惕。
三、判决作出之前就要做完的四件事
知道了它有几种写法,就知道该在哪些地方提前设卡。这四件事,都要在判决作出之前做完:
(一)提交书面举证责任意见
把争议从“我有没有证据”改写成“他有没有证据”。要求法庭明确:主张借贷关系存在的是被告,被告证明不了,就应当认定借贷关系不存在,而不是反过来要求原告证明这是赠与。
(二)提交书面法律适用意见
钉死两件事:本案争点是行为效力而非合同成立;应当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(二)第七条第一款,不适用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。书面提交,入卷,留痕。口头说过的,判决书里不会出现。
(三)程序动作全部留痕
申请传唤对方本人到庭;书面申请调查收集账户完整交易明细;要求对方提供完整流水;要求核对电子数据的原始载体。这些申请即使被驳回,“已经提出过”这个记载本身就价值极大——它既可能成为后续程序的理由,也会让判决书在回避这些事项时显得更费力。
(四)让判决书自己留下有利的句子
关系性质的认定、对方拒不到庭的评价、款项性质“尚存疑点”的表述——这些都不是靠运气得来的,是靠前面三步一点一点逼出来的。拿到之后,它们就是后续所有程序里最硬的锚点。
结语:这个系列的四件事
这个系列写了四篇,讲了四件事:
其一,取证——做好规划,妥善取证。
其二,庭审——对方一定会给这笔钱披上一个“合法”的外衣。
其三,举证责任——它决定了这笔钱到底该由谁来说清楚,也是这类案件真正的分水岭。
其四,判决——尽量在它落笔之前就把“短板”的出口堵住。
法条是公开的,证据清单也是公开的。真正不在网上的,是这四件事。它们没有一件能从法条里直接读出来,只能从一场一场的庭审里积累。
